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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5次及以上的,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小孩玩手機,將我手機上設置的時間提前了5分鐘,以至于原本推遲幾分鐘下班的我,卻連續6次提前30秒左右下班。公司未對我作出任何提醒,即以我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將我解聘。請問:公司之舉是否違法?
讀者 雷曉曉
雷曉曉讀者:
公司之舉違法。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即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管理、協調勞動關系的工具之一,其建立不僅應當符合對應議定程序及公示程序,且必須符合“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的宗旨,也就是應當具備基本的公平、合理性,不能被無限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范疇,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與之對應,在公司并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早退的前提下,將早退30秒納入其中,明顯屬于過分苛求。且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簡單地提醒、批評教育加以糾正,卻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無疑違反了公序良俗、公平、處罰相當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其中的“嚴重”,至少包含兩個要件:一是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二是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亦或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帶來很大不利等。而你早退雖有不妥,但終究是因為時間設置錯誤,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且明顯不在“嚴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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